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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教你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zoty中欧体育
发布时间:2024-11-20 01:33:01 点击量:524
本文摘要:简介:当劳务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其外在表现形式与劳动关系十分相近,表面上都是自然人一方获取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缴纳报酬。

简介:当劳务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其外在表现形式与劳动关系十分相近,表面上都是自然人一方获取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缴纳报酬。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一方主张与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对于工作报酬,高某称之为双方口头誓约每月3000元,公司一审庭审时称双方口头誓约每小时20元,每天工作2小时,高某工作时间不相同,只必须将公共卫生清扫整洁就可以了。2015年1月20日后,高某未在公司工作。

高某以公司无故中止劳动合同为由,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仲裁。仲裁过程中高某证实与公司口头誓约每日工时为2小时,报酬20元/时,高某工作已完成后,可在公司客房睡觉住宿,但高某主张其每日实际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仲裁委上诉了高某的全部仲裁催促,高某向法院驳回诉讼,拒绝缴纳欠薪的工资、睡觉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

【法院裁决】 一审判决:确认高某与公司之间不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二审裁决:上诉高某裁决催促,维持原判。【案件分析】 当劳务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其外在表现形式与劳动关系十分相近,表面上都是自然人一方获取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缴纳报酬。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一方主张与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这也是本案的焦点,高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实务中对二者的做到,应该从法律事实、证据规定方面更进一步区分。(一)二者法律关系的性质 劳务关系的双方不不存在隶属于关系,没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获取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拒绝接受用人单位指挥官、监督,但并不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平台上。劳动关系的双方具备隶属于关系,劳动者需拒绝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于违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行如降级、免职和中止劳动关系等处分,这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最重要的区别。

(二)二者的工作内容 劳务关系中获取劳务的内容一般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过程主要依赖获取劳务一方独立国家已完成。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必须其他协商因应已完成。(三)二者的构成条件 劳务关系一般只需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才可正式成立,反映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具备临时性的特征。

劳动关系的奠定还必须经过更为月的聘用程序,并常以工作证、入职证明等形式展现出出来,具备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征。重返本案,高某接纳其自己负责管理记录下班的时间,其在仲裁中递交的考勤亦是自己所做到,与公司股东等人一起负责管理打扫卫生、招待等。借此由此可知,高某与公司的其他股东正处于公平方位,并未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不不存在隶属于关系。

同时,高某所专门从事的打扫卫生等工作,不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自己独立国家工作就可以已完成。除此之外,高某转入公司工作是经人介绍,双方达成协议口头誓约,未经过月的聘用程序,也未约定工作期限,其实际工作时间只有一个月,由此可见,双方关系反映出有一种临时性的特征,不具备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高某主张其获取的《收据》需要证明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上文所述,劳务关系中也必须缴纳劳务报酬,并无法以此证明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高某以此主张劳动关系是误解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概念。

至于高某主张不应由公司分担对入职表、考勤表、工资表的举证责任问题,对于考勤表,高某已否认由自己负责管理记录,其拒绝公司递交,显著不符合事实,另外,高某虽主张自己有填上入职表格,但公司并不接纳,高某亦没能获取其他证据不予佐证,法院未予说法。因此,高某与公司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因此,高某与公司的劳务关系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涉及规定,故高某拒绝经济补偿和并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无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归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是指公平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获取劳务、另一方拒绝接受劳务并缴纳对价而互相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获取由用人单位缴纳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有严苛区别的。(一)对当事人拒绝有所不同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必需是合乎《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具备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于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则没上述容许。

劳务获取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公平的民事关系。(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拥有工资待遇外还拥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不拥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适用法律有所不同 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调整,劳动法归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法律宗旨是维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引人注目对劳动者的维护。而劳务关系不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法归属于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不予公平维护。(四)处置争议的程序有所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再次发生劳动争议的,我国法律规定了处置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即调停、仲裁和诉讼。

而因劳务关系再次发生纠纷的解决问题方式限于民事争议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必要向人民法院驳回民事诉讼。综上所述,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意义是二者所限于的法律有所不同。相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更加偏向于维护劳动者利益。

故再次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时,区分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处置案件的第一步骤。因此做到二者的区别,将不利于当事人搞清楚案件情况,也不利于胜诉。如果遇上相近案件时,切记第一时间谋求专业的法律协助,确保自身的仅次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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